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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七月,並依法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入監服刑,現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67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稽。
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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