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43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影本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 月25日乙○慎寅98執11943 字第145597號函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22日桃檢堂酉98執助1917字第087431號函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