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40,2009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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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9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25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4044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經查,扣案海洛因2 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404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5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82433號毒品鑑定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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