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1251,2009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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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律師
被 告 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鄭曄祺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欽博律師
王乙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並先後於同年7 月10日、同年9月10日延長羈押2 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於短期內為多次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本院認被告等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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