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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4 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20日、同年9 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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