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1772,200911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茲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之刑,是原重罪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業經本院宣判重刑,有逃亡之虞,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