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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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