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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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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義務辯護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6 月22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9 月15日裁定自98年9 月2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經本院訊問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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