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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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