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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秋滿律師
陳明欽律師
上列被告甲○○、乙○○等二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17日10時45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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