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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查(見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背面)。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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