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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九、一八一六九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柒枚、偽造署名共壹佰零柒枚、如附表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壬○○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應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張耀宇(現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九號偵查中)、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林」)於九十五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詐騙集團,由戊○○、張耀宇、「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將人頭之身分證件交付甲○○,再由甲○○負責偽造薪資證明文件,並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待金融機構核准後,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壬○○負責刷卡套現,甲○○負責刷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壬○○、甲○○、戊○○、張耀宇、「小林」共同朋分花用,其等所為之犯行如下:㈠壬○○、甲○○、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交付壬○○,壬○○復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壬○○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現共計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㈡壬○○、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㈢壬○○、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㈣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㈤壬○○、甲○○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壬○○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五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共同朋分花用。
㈥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㈦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㈧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㈨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壬○○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共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共同朋分花用。
㈩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壬○○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
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壬○○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五千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壬○○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
壬○○、甲○○均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由甲○○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刷卡七千九百三百二十七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刷卡九萬九千二百零六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林泊蔚之署名,表示林泊蔚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辛○○(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均明知辛○○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辛○○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辛○○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辛○○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辛○○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所刷金額則由甲○○、辛○○、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楊永福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楊永福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楊永福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楊永福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楊永福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表示楊永福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共計刷卡八萬零七百五十四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楊永福,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陳建安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九日止共計刷卡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二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一千四百零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蘇光園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壬○○共同朋分花用。
二、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四五五號七樓之十一,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壬○○,並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
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芝鄉○○街一三二號十樓,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壬○○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不諱(參見本院卷卷二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同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第九頁),並有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證據清單之人證、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在卷可參及扣案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足見被告壬○○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壬○○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壬○○等人偽造「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因勞工保險局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設立,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監督,從事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卡自足以表示係承辦勞工保險業務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應屬公文書。
核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壬○○等人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壬○○等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壬○○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惟其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抑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已足。
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之各犯行,或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張耀宇、「小林」;
或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張耀宇;
或與同案被告甲○○;
或與另案被告甲○○、「小林」;
或與同案被告甲○○、辛○○等人各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壬○○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等三罪,於情節較重之犯罪事實中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係數罪併罰關係,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壬○○正值年輕力壯之年,身體健全,竟不謀正途賺取所用,好逸惡勞,竟共同以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行徑冒用被害人黃宏明、羅玉朋、劉斯聖、洪堡淇、張嘉政、吳德成、張金寶、林泊蔚、楊永福、陳建安、蘇光園之名義或偽以辛○○有資力之證明,分別申辦特約商店、房屋貸款、信用卡,以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積極向其所詐騙之各銀行洽談和解,至今已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此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款證明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在卷可參,雖其至今尚未能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惟此乃因該銀行主管人員不願退讓全部損失金額所致,非謂被告壬○○並無和解誠意所致,仍足見被告壬○○犯後深具悔意,態度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本件中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有上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款證明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附卷可稽,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等物,因各均已行使交付予各該被害人銀行,已非被告壬○○等人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該等偽造私文書上之被告壬○○、同案被告甲○○等人所偽造之印文共七枚、署名共一百零七枚,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十、十一所示之物,係被告壬○○或同案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無滅失情事,是該等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及其上所偽造之印文及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附表一: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 │
│ │申請表 │ │ │
├──┼────────────┼───────────┼───┤
│ 2 │特約商店匯款第三人連帶保│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 │
│ │證約定書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二枚│ │
│ │合約書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別約定│偽造「黃宏明」印文三枚│ │
│ │事項暨同意書 │ │ │
├──┼────────────┼───────────┼───┤
│ 5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 │
│ │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四枚│ │
│ │ │ │ │
├──┼────────────┼───────────┼───┤
│ 7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四枚│ │
├──┼────────────┼───────────┼───┤
│ 8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 │
├──┼────────────┼───────────┼───┤
│ 9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 │
├──┼────────────┼───────────┼───┤
│ 10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
│ 11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
│ 12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 │
├──┼────────────┼───────────┼───┤
│ 13 │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一枚│ │
├──┼────────────┼───────────┼───┤
│ 14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 │
├──┼────────────┼───────────┼───┤
│ 15 │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 │
├──┼────────────┼───────────┼───┤
│ 16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二枚│ │
├──┼────────────┼───────────┼───┤
│ 17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 │
├──┼────────────┼───────────┼───┤
│ 18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 │
├──┼────────────┼───────────┼───┤
│ 19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 │
├──┼────────────┼───────────┼───┤
│ 20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楊永福」署名二枚│ │
├──┼────────────┼───────────┼───┤
│ 21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 │
├──┼────────────┼───────────┼───┤
│ 22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四枚│ │
├──┼────────────┼───────────┼───┤
│ 23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四枚│ │
└──┴────────────┴───────────┴───┘
┌───────────────────────────────┐
│附表二: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備註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
├──┼────────────┼───────────┼───┤
│ 1 │2007/12/08永秦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770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7/12/26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司NT$15,000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7/12/26全宏二站加油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NT$1,000元之簽帳單 │ │ │
├──┼────────────┼───────────┼───┤
│ 4 │2008/01/20俊僑汽車服務廠│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NT$1,400元之簽帳單 │ │ │
├──┼────────────┼───────────┼───┤
│ 5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1,180元之簽帳單│ │ │
├──┼────────────┼───────────┼───┤
│ 6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 │ │
├──┼────────────┼───────────┼───┤
│ 7 │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 │ │ │
├──┼────────────┼───────────┼───┤
│ 8 │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NT$985元之簽帳單 │ │ │
├──┼────────────┼───────────┼───┤
│ 9 │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 │ │
├──┼────────────┼───────────┼───┤
│ 10 │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160元之簽帳單 │ │ │
├──┼────────────┼───────────┼───┤
│ 11 │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1,214元之簽帳單 │ │ │
├──┼────────────┼───────────┼───┤
│ 12 │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N│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T$1,844元之簽帳單 │ │ │
├──┼────────────┼───────────┼───┤
│ 13 │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 │ │
├──┼────────────┼───────────┼───┤
│ 14 │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市NT$1,693元之簽帳單 │ │ │
├──┼────────────┼───────────┼───┤
│ 15 │2008/06/23臺灣中油三芝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NT$1,802元之簽帳單 │ │ │
├──┼────────────┼───────────┼───┤
│ 16 │2008/06/24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1,135元之簽帳單 │ │ │
├──┼────────────┼───────────┼───┤
│ 17 │2008/06/30松青超市-蘆洲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 │
│ │店NT$428元之簽帳單 │ │ │
└──┴────────────┴───────────┴───┘
┌───────────────────────────────┐
│附表三: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12/22建攻實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司NT$9,670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8/01/25台亞俊英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874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8/02/08愛麗西施商務飯│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店NT$2,800元之簽帳單 │ │ │
├──┼────────────┼───────────┼───┤
│ 4 │2008/02/11維納斯NT$10,00│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0 元之簽帳單 │ │ │
├──┼────────────┼───────────┼───┤
│ 5 │2008/02/16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949元之簽帳單 │ │ │
├──┼────────────┼───────────┼───┤
│ 6 │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 │ │
├──┼────────────┼───────────┼───┤
│ 7 │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 │ │ │
├──┼────────────┼───────────┼───┤
│ 8 │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NT$985元之簽帳單 │ │ │
├──┼────────────┼───────────┼───┤
│ 9 │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 │ │
├──┼────────────┼───────────┼───┤
│ 10 │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160元之簽帳單 │ │ │
├──┼────────────┼───────────┼───┤
│ 11 │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1,214元之簽帳單 │ │ │
├──┼────────────┼───────────┼───┤
│ 12 │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NT$1,844元之簽帳單 │ │ │
├──┼────────────┼───────────┼───┤
│ 13 │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 │ │
├──┼────────────┼───────────┼───┤
│ 14 │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 │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 │
│ │市NT$1,693元之簽帳單 │ │ │
└──┴────────────┴───────────┴───┘
┌───────────────────────────────┐
│附表四: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12/28家樂福-經國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2,721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7/12/28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1,341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7/12/29和信電訊-板橋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雙十店NT$1,748元之簽帳單│ │ │
├──┼────────────┼───────────┼───┤
│ 4 │2007/12/31御廚園餐廳有限│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公司NT$20,200元之簽帳單 │ │ │
├──┼────────────┼───────────┼───┤
│ 5 │2007/12/31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500元之簽帳單 │ │ │
├──┼────────────┼───────────┼───┤
│ 6 │2008/01/03家樂福-板橋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2,127元之簽帳單 │ │ │
├──┼────────────┼───────────┼───┤
│ 7 │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690元之簽帳單 │ │ │
├──┼────────────┼───────────┼───┤
│ 8 │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831元之簽帳單 │ │ │
├──┼────────────┼───────────┼───┤
│ 9 │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6│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000元之簽帳單 │ │ │
├──┼────────────┼───────────┼───┤
│ 10 │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5│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000元之簽帳單 │ │ │
├──┼────────────┼───────────┼───┤
│ 11 │2008/03/07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855元之簽帳單 │ │ │
├──┼────────────┼───────────┼───┤
│ 12 │2008/03/09家樂福-桃園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639元之簽帳單 │ │ │
├──┼────────────┼───────────┼───┤
│ 13 │2008/03/15家樂福-東興店 │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NT$837元之簽帳單 │ │ │
├──┼────────────┼───────────┼───┤
│ 14 │2008/03/15樂也日式燒烤麻│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 │
│ │辣王店NT$1,449元之簽帳單│ │ │
└──┴────────────┴───────────┴───┘
┌───────────────────────────────┐
│附表五: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12/12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 │司NT$10,000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7/12/28精品電腦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 │司NT$2,090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8/01/14威特電腦科技有│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2,354元之簽帳單│ │ │
└──┴────────────┴───────────┴───┘
┌───────────────────────────────┐
│附表六: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07/12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 │NT$23,815元之簽帳單 │ │ │
└──┴────────────┴───────────┴───┘
┌───────────────────────────────┐
│附表七: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12/24聯新加油站NT$3│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 │00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8/01/02台亞南崁南下站│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 │NT$500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8/01/15臺灣中油忠孝東│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 │
│ │路站NT$500元之簽帳單 │ │ │
└──┴────────────┴───────────┴───┘
┌───────────────────────────────┐
│附表八: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12/21萬盛加油站NT$5│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 │00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7/12/22全國加油站國揚│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 │站NT$500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7/12/31車容坊加油站湯│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 │城站NT$1,350元之簽帳單 │ │ │
├──┼────────────┼───────────┼───┤
│ 4 │2008/01/01統一精工股份有│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1,950元之簽帳單│ │ │
└──┴────────────┴───────────┴───┘
┌───────────────────────────────┐
│附表九: │
├───────────────────────────────┤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編號│ 偽造文書處 │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 │ 備註 │
├──┼────────────┼───────────┼───┤
│ 1 │2007/08/06家樂福-樹林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 │NT$3,206元之簽帳單 │ │ │
├──┼────────────┼───────────┼───┤
│ 2 │2007/08/17家樂福-樹林店 │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 │NT$4,120元之簽帳單 │ │ │
├──┼────────────┼───────────┼───┤
│ 3 │2007/08/23長陽開發股份有│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 │限公司NT$5,520元之簽帳單│ │ │
├──┼────────────┼───────────┼───┤
│ 4 │2007/12/11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 │
│ │司NT$16,380元之簽帳單 │ │ │
└──┴────────────┴───────────┴───┘
┌───────────────────────────────┐
│附表十: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備 註 │
├──┼───────────────┼────┼───────┤
│ 1 │電腦主機 │二臺 │ │
├──┼───────────────┼────┼───────┤
│ 2 │電腦螢幕 │一臺 │ │
├──┼───────────────┼────┼───────┤
│ 3 │印表機 │一臺 │ │
├──┼───────────────┼────┼───────┤
│ 4 │傳真機 │一臺 │ │
├──┼───────────────┼────┼───────┤
│ 5 │補摺機 │一臺 │ │
├──┼───────────────┼────┼───────┤
│ 6 │吳德成存摺 │二本 │ │
├──┼───────────────┼────┼───────┤
│ 7 │羅玉朋存摺 │一本 │ │
├──┼───────────────┼────┼───────┤
│ 8 │劉斯聖存摺 │一本 │ │
├──┼───────────────┼────┼───────┤
│ 9 │林泊蔚存摺 │一本 │ │
├──┼───────────────┼────┼───────┤
│ 10 │張嘉政存摺 │一本 │ │
├──┼───────────────┼────┼───────┤
│ 11 │陳建安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
│ 12 │張金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
│ 13 │吳德成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 │一紙 │ │
├──┼───────────────┼────┼───────┤
│ 14 │存簿分頁 │五十六紙│ │
├──┼───────────────┼────┼───────┤
│ 15 │張嘉政勞工保險卡 │一紙 │ │
├──┼───────────────┼────┼───────┤
│ 16 │空白扣繳憑單 │一箱 │ │
└──┴───────────────┴────┴───────┘
┌───────────────────────────────┐
│附表十一: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備 註 │
├──┼───────────────┼────┼───────┤
│ 1 │林泊蔚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紙 │ │
└──┴───────────────┴────┴───────┘
附表十二:如下(一)至(二十一)之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㈠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2 │被告壬○○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3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特約商店之事實│
│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 │證述 │ │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申辦│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特約商店並刷卡套現之事實。 │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5 │特約商店申請表1 │被告壬○○冒用黃宏明之身分申│
│ │份 │辦特約商店,並盜用黃宏明之印│
│ │ │章之事實。 │
├──┼────────┼──────────────┤
│6 │謝謝您刷卡機刷卡│被告壬○○持後述之信用卡刷卡│
│ │明細1份 │套現共計878,700元之事實。 │
└──┴────────┴──────────────┘
(二)犯罪事實一、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中國信託│
│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
│ │ │甲○○刷卡消費,被告壬○○刷│
│ │ │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羅玉朋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羅玉朋於警詢│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 │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 │之證述 │事實。 │
├──┼────────┼──────────────┤
│5 │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
│ │書、勞工保險卡、│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羅│
│ │存摺交易明細各1 │玉朋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份 │申辦信用卡,並偽簽羅玉朋之署│
│ │ │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 │200,000元之事實。 │
├──┼────────┼──────────────┤
│6 │羅玉朋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羅玉朋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229,933元,並 │
│ │ │偽簽羅玉朋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
│ │臺、電腦螢幕1臺 │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
│ │、印表機1臺、傳 │卡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羅玉朋存摺1本 │ │
└──┴────────┴──────────────┘
(三)犯罪事實一、㈢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黃宏明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明之父於警詢中之│ │
│ │證述 │ │
├──┼────────┼──────────────┤
│4 │證人丁○○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在職證明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
│ │述 │之事實。 │
├──┼────────┼──────────────┤
│5 │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
│ │書、員工在職證明│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又冒用│
│ │、存摺交易明細各│黃宏明之身分向萬泰商業銀行申│
│ │1份 │辦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
│ │ │,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35,000│
│ │ │元之事實。 │
├──┼────────┼──────────────┤
│6 │黃宏明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黃宏明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37,726元之事實│
│ │ │。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
│ │臺、電腦螢幕1臺 │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
│ │、印表機1臺、傳 │證明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四)犯罪事實一、㈣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
│ │ │用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癸○○、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申辦信│
│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各│險卡,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國│
│ │1份 │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
│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
│ │ │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
├──┼────────┼──────────────┤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劉斯聖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83,260元之事實│
│ │ │。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之事實。 │
│ │、印表機1臺、傳 │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劉斯聖存摺1 │ │
│ │本 │ │
└──┴────────┴──────────────┘
(五)犯罪事實一、㈤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存摺交易明細向國泰世華│
│ │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
│ │ │甲○○刷卡消費,被告壬○○刷│
│ │ │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
│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 │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癸○○、孔繁│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
│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 │及偵查中之證述 │事實。 │
├──┼────────┼──────────────┤
│5 │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存摺交易明細,又冒用洪│
│ │存摺交易明細各1 │堡淇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份 │申辦信用卡,並偽簽洪堡淇之署│
│ │ │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 │150,000元之事實。 │
├──┼────────┼──────────────┤
│6 │洪堡淇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洪堡淇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6,169元,並 │
│ │ │偽簽洪堡淇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
│ │臺、電腦螢幕1臺 │堡淇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六)犯罪事實一、㈥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 │並刷卡消費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己○○即永豐│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申辦信│
│ │詢中之證述 │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各│險卡,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永│
│ │1份 │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
│ │ │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
│ │ │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
├──┼────────┼──────────────┤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劉斯聖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4,802元,並 │
│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之事實。 │
│ │、印表機1臺、傳 │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劉斯聖存摺1 │ │
│ │本 │ │
└──┴────────┴──────────────┘
(七)犯罪事實一、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 │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子○○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遠東│
│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 │額度50,000元之事實。 │
├──┼────────┼──────────────┤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劉斯聖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52,204元,並偽│
│ │ │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
(八)犯罪事實一、㈧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 │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丑○○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聯邦│
│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 │額度100,000元之事實。 │
├──┼────────┼──────────────┤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劉斯聖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11,059元,並 │
│ │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
(九)犯罪事實一、㈨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遠東商業│
│ │ │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
│ │ │君刷卡消費,被告壬○○刷卡套│
│ │ │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 │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子○○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 │述 │事實。 │
├──┼────────┼──────────────┤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
│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 │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20,000 │
│ │ │元之事實。 │
├──┼────────┼──────────────┤
│6 │張嘉政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張嘉政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4,825元之事 │
│ │ │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張嘉政存摺1本 │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 │卡1紙 │ │
└──┴────────┴──────────────┘
(十)犯罪事實一、㈩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匯豐商業│
│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庚○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 │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中及偵查中之證述│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
│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張嘉政存摺1本 │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 │卡1紙 │ │
└──┴────────┴──────────────┘
(十一)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聯邦商業│
│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
│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3 │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丑○○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述 │ │
├──┼────────┼──────────────┤
│5 │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
│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張│
│ │、勞工保險卡各1 │嘉政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 │份 │信用卡,並偽簽張嘉政之署名,│
│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 │臺、電腦螢幕1臺 │嘉政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張嘉政存摺1本 │ │
│ │、張嘉政勞工保險│ │
│ │卡1紙 │ │
└──┴────────┴──────────────┘
(十二)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 │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渣打│
│ │扣繳憑單各1份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
│ │ │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
│ │ │額度90,000元之事實。 │
├──┼────────┼──────────────┤
│6 │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劉斯聖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4,175元之事 │
│ │ │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
│ │臺、電腦螢幕1臺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劉斯聖存摺1│ │
│ │本 │ │
└──┴────────┴──────────────┘
(十三)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吳德成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吳德成於偵查│吳德成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吳德成之名義,並│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吳德成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吳德成之身分向中國│
│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 │簽吳德成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 │用卡額度115,000元之事實。 │
├──┼────────┼──────────────┤
│6 │吳德成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吳德成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50,829元之事實│
│ │ │。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吳│
│ │臺、電腦螢幕1臺 │德成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向中國信託商│
│ │真機1臺、補摺機1│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吳德成中國 │ │
│ │信託信用卡帳單1 │ │
│ │紙、吳德成存摺1 │ │
│ │本 │ │
└──┴────────┴──────────────┘
(十四)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
│ │中之供述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聯邦商業│
│ │ │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
│ │中之供述 │交給被告甲○○後,由被告王豪│
│ │ │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3 │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丑○○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 │述 │ │
├──┼────────┼──────────────┤
│5 │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
│ │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又冒用洪│
│ │、勞工保險卡各1 │堡淇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
│ │份 │信用卡,並偽簽洪堡淇之署名,│
│ │ │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
│ │臺、電腦螢幕1臺 │堡淇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
│ │、印表機1臺、傳 │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十五)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張金寶之信用卡交│
│ │中之自白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寶之兄於偵查中之│ │
│ │證述 │ │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張金寶之身分向中國│
│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 │簽張金寶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
├──┼────────┼──────────────┤
│6 │張金寶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張金寶之│
│ │細、簽帳單各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79,327元,並偽│
│ │ │簽張金寶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
│ │臺、電腦螢幕1臺 │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張金寶中國 │ │
│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 │
│ │卡帳單1紙 │ │
└──┴────────┴──────────────┘
(十六)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 │之證述 │刷卡消費之事實。 │
├──┼────────┼──────────────┤
│4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
│ │扣繳憑單各1份 │信用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80,000元之事實。 │
├──┼────────┼──────────────┤
│5 │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林泊蔚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99,206元之事實│
│ │ │。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
│ │真機1臺、補摺機1│實。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林泊蔚存摺1│ │
│ │本、林泊蔚中國信│ │
│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申請書1紙 │ │
└──┴────────┴──────────────┘
(十七)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2 │被告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3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壬○○以被告辛○○之信用│
│ │中之自白 │卡刷卡套現之事實。 │
├──┼────────┼──────────────┤
│4 │證人乙○○即渣打│詐騙集團以被告辛○○之名義,│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辛○○之勞工保險卡│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存摺交易明細申辦信用卡刷卡│
│ │述 │消費之事實。 │
├──┼────────┼──────────────┤
│5 │被告辛○○信用卡│被告甲○○偽造被告辛○○之勞│
│ │申請書、勞工保險│工保險卡、存摺交易明細據以申│
│ │卡、存摺交易明細│辦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而獲得│
│ │各1份 │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 │
│ │ │實。 │
├──┼────────┼──────────────┤
│6 │被告辛○○刷卡消│被告甲○○、壬○○以被告陳彥│
│ │費明細1份 │秀之信用卡共計刷卡108,(五一)
│ │ │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
│ │臺、電腦螢幕1臺 │告辛○○之勞工保險卡、存摺交│
│ │、印表機1臺、傳 │易明細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存簿分頁56紙│ │
└──┴────────┴──────────────┘
(十八)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楊永福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楊永福於警詢│楊永福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丙○○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楊永福之名義,並│
│ │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楊永福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楊永福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楊永福之身分向中國│
│ │扣繳憑單各1份 │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 │簽楊永福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
├──┼────────┼──────────────┤
│6 │楊永福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楊永福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80,754元之事實│
│ │ │。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楊│
│ │臺、電腦螢幕1臺 │永福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 │ │
└──┴────────┴──────────────┘
(十九)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 │中之供述 │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遠東商業銀│
│ │ │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甲○○│
│ │ │刷卡消費,被告壬○○刷卡套現│
│ │ │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陳建安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子○○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勞工│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述 │料清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
│ │ │實。 │
├──┼────────┼──────────────┤
│5 │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
│ │書、員工薪資條、│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
│ │勞工保險卡、綜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冒用陳建│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安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
│ │料清單各1份 │用卡,並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而│
│ │ │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50,000元之│
│ │ │事實。 │
├──┼────────┼──────────────┤
│6 │陳建安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陳建安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47,930元之事實│
│ │ │。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
│ │臺、電腦螢幕1臺 │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員工薪資條│
│ │、印表機1臺、傳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真機1臺、補摺機1│之事實。 │
│ │臺、陳建安遠東商│ │
│ │業銀行信用卡帳單│ │
│ │1紙 │ │
└──┴────────┴──────────────┘
(二十)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 │ │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被告│
│ │ │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子○○即遠東│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
│ │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
│ │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
│ │述 │刷卡消費之事實。 │
├──┼────────┼──────────────┤
│4 │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據以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扣繳憑單各1份 │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 │
│ │ │80,000元之事實。 │
├──┼────────┼──────────────┤
│5 │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甲○○、壬○○以林泊蔚之│
│ │細1份 │信用卡共計刷卡101,408元之事 │
│ │ │實。 │
├──┼────────┼──────────────┤
│6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
│ │臺、電腦螢幕1臺 │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林泊蔚存摺1│ │
│ │本 │ │
└──┴────────┴──────────────┘
(二十一)犯罪事實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
│ │中之供述 │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 │ │卡,並由被告甲○○刷卡消費,│
│ │ │被告壬○○刷卡套現之事實。 │
├──┼────────┼──────────────┤
│2 │被告壬○○於偵查│被告甲○○將蘇光園之信用卡交│
│ │中之供述 │付被告壬○○後,由被告壬○○│
│ │ │刷卡套現之事實。 │
├──┼────────┼──────────────┤
│3 │證人蘇光園於偵查│蘇光園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癸○○、孔繁│詐騙集團冒用蘇光園之名義,並│
│ │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 │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辦信用│
│ │及偵查中之證述 │卡刷卡消費之事實。 │
├──┼────────┼──────────────┤
│5 │蘇光園信用卡申請│被告甲○○偽造蘇光園之勞工保│
│ │書、勞工保險卡、│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單,又冒用蘇光園之身分向國泰│
│ │扣繳憑單各1份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
│ │ │簽蘇光園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
│ │ │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 │
├──┼────────┼──────────────┤
│6 │蘇光園刷卡消費明│被告甲○○以蘇光園之信用卡共│
│ │細、簽帳單各1份 │計刷卡89,980元,並偽簽蘇光園│
│ │ │之署名之事實。 │
├──┼────────┼──────────────┤
│7 │扣案之電腦主機2 │被告甲○○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蘇│
│ │臺、電腦螢幕1臺 │光園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 │、印表機1臺、傳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 │
│ │真機1臺、補摺機1│ │
│ │臺、空白扣繳憑單│ │
│ │1箱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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