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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8 月24日將其收押。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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