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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1(
上列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 月2 日將其等收押,並於98年11月2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查本院於98年11月18日訊問被告乙○○、甲○○後,因部分共犯尚未經警查獲到案,且被告乙○○、甲○○涉犯三次詐欺取財等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乙○○、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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