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198,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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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1歲民.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 月10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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