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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乙○○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字第98003761號)。
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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