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704,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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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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