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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2 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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