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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陳信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98年度金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擴張訴之聲明狀中,關於被告陳昌福、陳信銘部分之記載。
二、被告陳昌福、陳信銘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昌福、陳信銘被訴違反證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刑事案件另2 共同被告周健生、江秀玲與原告間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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