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重附民,7,2009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乙○○
8號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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