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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曾淑娟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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