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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原名郭友諒
上列被告乙○○(原名郭友諒)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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