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543,2009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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