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577,200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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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2753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洪珮婷
檢察官 楊景舜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林靜瑤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伍仟元,並於民國98年12月6日以前,給付伍仟元,其餘壹萬元部分,自民國99年1月起按月支付貳仟伍佰元至清償完畢止,除當庭給付部分外,均由被告直接匯款至原告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中;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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