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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9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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