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附民,35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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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明憲
被 告 凃懿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原告於民國99年2 月25日騎乘機車行經臺北縣新莊市○○路與中華路3 段交岔路口,被告駕駛之C3-3283 號自用小客車突然偏右行車而發生碰撞,原告因此倒地受傷,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工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合計共284,000元。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各項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凃懿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陳明憲業於99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本件即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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