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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戚光武
被 告 許樹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7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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