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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戴逸雲
被 告 東大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輝明
被 告 鄧錦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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