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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廖勇勛
被 告 簡正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760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而未有上訴提起之99年11月2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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