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366 號),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原受理案號:99年度簡字第865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同案被告曾尉傑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許 映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