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智簡上,10,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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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25日98年度簡字第4512號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30782 、32757 號、98年度偵字第11560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471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上海灘」盜版影音光碟壹套貳片、「慾望師奶1-4 季」盜版影音光碟壹套柒片、「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壹套貳片及「色即是空2」盜版影音光碟壹片,均沒收之。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乙○○與某真實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均明知大陸劇「新上海灘」係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輾轉向著作財產權人「北京天中映畫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在臺灣地區之發行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之視聽著作、美劇「慾望師奶1-4 季」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韓劇「色即是空2 」係「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WAY SEN INTERNATIONAL CO. LTD 」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在臺灣地區之發行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之視聽著作、影集「黑糖瑪奇朵」係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聯科技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股份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專屬發行、重製、販售及出租等權利,皆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非經前揭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各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即盜版影音光碟)。

詎渠等竟共同基於散布盜版影音光碟之犯意,於民國97年7 月起,由乙○○提供其向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號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載為000000000 號),作為收受販售散布盜版影音光碟對價之工具,並負責確認不特定買家是否已將購買金額匯入前開帳戶內及取用款項;

另該不明成年人則負責為下列行為:

(一)於97年6 月29日23時56分,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menglu099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刊登販賣前開「新上海灘」視聽著作之盜版影音光碟之訊息而散布之,俟不特定買家得標後,再以「menglu099@ yahoo.com.tw 」之電子郵件帳號聯絡得標者,並提供乙○○上開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迨確認款項匯入後,即將商品以跨國郵寄方式送達該得標人,以此方式販賣前開盜版影音光碟。

嗣經沙鷗公司專員甲○○於97年7 月7 日,以新臺幣(下同)460 元(含運費15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前開「新上海灘」盜版影音光碟1 套2 片,並於97年7 月12日匯款至乙○○前揭帳號,於收受貨品後發現係未經沙鷗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者。

(二)於97年8 月1 日16時9 分,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qiuqiu505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刊登販賣前開「慾望師奶(大陸地區翻譯為絕望的主婦)1-4 季」視聽著作之盜版影音光碟之訊息而散布之,俟不特定買家得標後,再以「qiuqiu505@ yahoo.com.tw 」之電子郵件帳號聯絡得標者,並提供乙○○上開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迨確認款項匯入後,即將商品以跨國郵寄方式送達該得標人,以此方式販賣前開盜版影音光碟。

嗣經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下稱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專員張家智於97年8 月1 日23時52分,以750 元(含運費15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前開「慾望師奶1-4 季」盜版影音光碟1 套7 片,並於97年8 月4 日匯款至乙○○前揭帳號,於收受貨品後發現係未經該基金會之會員美商迪士尼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者。

(三)於97年8 月26日0 時57分,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qiuqiu505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刊登販賣前開「黑糖瑪奇朵」視聽著作之盜版影音光碟之訊息而散布之,俟不特定買家得標後,再以「[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帳號聯絡得標者,並提供乙○○上開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迨確認款項匯入後,即將商品以跨國郵寄方式送達該得標人,以此方式販賣前開盜版影音光碟。

嗣經方聯科技公司專員陳正剛於97年8 月30日16時10分,以400 元(含運費15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前開「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1 套2 片,並於97年9 月1 日匯款至乙○○前揭帳號,於收受貨品後發現係未經方聯科技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者。

(四)於97年9 月6 日0 時23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jpdvd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並刊登販賣前開「色即是空2 」視聽著作之重製盜版光碟片之訊息而散布之,俟不特定買家得標後,再以露天拍賣網站自動電子郵件聯絡得標者,並提供乙○○上開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迨確認款項匯入後,即將商品以跨國郵寄方式送達該得標人,以此方式販賣前開盜版影音光碟。

嗣經勝琦公司專員陳正剛以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44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前開「色即是空2 」盜版影音光碟,並於97年9 月14日匯款至乙○○前揭帳號,於收受貨品後發現係未經勝琦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者。

二、案經沙鷗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請、勝琦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方聯科技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以下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乙○○均未曾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本院認均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張家智、陳正剛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均相符,並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電子郵件資料各1 份(含刊登販賣及結標「新上海灘」、「慾望師奶1-4 季」、「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訊息內容)、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電子郵件資料1 份(含刊登販賣及結標「色即是空2」盜版影音光碟訊息內容)、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證人甲○○匯款購買「新上海攤」部分)、臺灣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表1 紙(「證人張家智匯款購買「慾望師奶1-4 季」部分)、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證人陳正剛匯款購買「色即是空2 」部分)、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證人陳正剛匯款購買「黑糖瑪奇朵」部分)、「新上海灘」、「慾望師奶1-4 季」、「色即是空2 」、「黑糖瑪奇朵」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資料各1 份、匯豐銀行97年8 月11 日97 港匯銀總字第5572號、97年9 月16日97港匯銀總字第6708號、97年12月3 日97港匯銀總字第9348號、98年2 月26日98港匯銀總字第2623號函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雅虎奇摩帳號「menglu099 」、「qiuqiu505」申請及登入位址資料各1 份、鑑識報告書3 份(含「新上海灘」、「慾望師奶1-4 季」、「色即是空2 」部分)、「色即是空2 」、「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照片各1 份附卷可稽,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間,就前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誤請求論以被告幫助犯前揭罪名,惟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起即當庭敘明更正,並同經被告做認罪答辯,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被告等各次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散布盜版影音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從而,被告等於前揭期間所為多次販售散布各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故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是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471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散布「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部分)既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間有前揭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本案經原審詳察後,以被告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證人陳正剛所下標購得被告等散布之「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數量實係1 套2 片,原審判決理由內誤認僅有1 片,並在主文內載明僅沒收「黑糖瑪奇朵」重製光碟1 片,顯與卷證資料不合,是被告提起上訴雖僅以請求給予緩刑機會為由,並未具體指摘前開違誤之處,惟著作權法就侵害著作財產權物品如後述既採義務沒收規定,原審判決所存上開主文及理由之瑕疵,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次數與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及分工參與程度,及其原先雖否認犯行,惟迨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時起,即知坦承所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本案證人甲○○、張家智、陳正剛所購得之「新上海灘」盜版影音光碟1 套2 片、「慾望師奶1- 4季」盜版影音光碟1 套7 片、「黑糖瑪奇朵」盜版影音光碟1 套2 片及「色即是空2 」盜版影音光碟1 片,均係供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犯罪所用之物,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現已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沙鷗公司、勝琦公司、方聯科技公司均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完竣,有和解書3 份附卷可稽(另證人張家智於警詢時,則表明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之政策係不與被告和解,亦不求償等情明確),足認被告就其能力範圍所及,確已盡力謀求民事和解賠償而尚有悔意,故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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