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簡抗,6,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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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之第一審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526號),提起抗告,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復按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前項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9條第1款亦分別有所規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於本案案發後即主動到警局說明,然嗣後並未收到檢察署及法院之傳票、判決書,故錯失提起上訴權利。

後收到判決書時,才知判決書誤載被告之住居所為臺北縣泰山鄉○○路「19巷」5 號5 樓,被告之正確住址應為「59巷」5 號5 樓,原審送達錯誤方導致被告未收到判決書,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三、查抗告人即被告於99年2 月28日通緝到案時所陳報之臺北縣三重市○○街96號之址(即原戶籍地),被告自承很久以前就沒有住了、當時是住在上開泰山鄉○○路之址等語(參見本院99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第2 頁),而其戶籍地址亦確實自本案案前之民國98年3 月2 日即已自前揭三重市○○街96號之址遷入臺北縣三重市○○路8 號6 樓之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迄今,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參酌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之規定,可知抗告人於案發前應即未再居住於上開三重市○○街之址甚明,是該三重市○○街之址及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均非抗告人當時之住居所、事務所或所在地,即皆非其應受送達之處所,應無疑義。

又抗告人當時所居住之上開泰山鄉○○路之址雖應為其受送達之處所,然其於99年2 月28日緝獲到案解送檢察官接受訊問時,依檢察官訊問筆錄所載,所陳報之住址為臺北縣泰山鄉○○路「19巷」5 號5 樓(參見99年度偵緝字第710 號偵查卷第14頁),再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次庭期之偵查錄影光碟結果為:「檢察官先確定當時抗告人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同時福裕街的住所已經沒有居住了,之後問抗告人居住所,抗告人即表示當時是居住在泰山鄉○○路,關於巷的部分可以聽清楚的是十九巷但是前面是否有說『五』,聽不清楚,但是抗告人說完之後,檢察官有複述十九巷,但是抗告人並無表示異議,之後就接下去講五號五樓。」

(參見上開本院訊問筆錄第2 、3 頁)。

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抗告人當時並未清楚講出當時係居住於「59」巷,僅能聽出抗告人有講「19」巷,之後檢察官還複述「19」巷供抗告人確認,抗告人復未當庭更正,則檢察官訊問筆錄記載被告之居所為上開工專路「19」巷5 號5 樓,即難認有何錯誤,嗣後檢察官及原審法院依此址送達,程序上亦無違法之處。

四、準此,原審判決書於99年4 月2 日送達上開抗告人於偵查中所陳報之工專路「19」巷5 號5 樓後,因查無該址而遭郵務機關退回,有該次送達證書所附信封一份附卷可稽,且因抗告人如前所述,已無其他可送達之址,即屬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原審法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及第60條第1項之規定公示送達,除於99年5 月7 日張貼於原審法院牌示處外,並函請臺北縣三重市公所公示送達,經該公所於99年5 月5 日張貼完畢乙節,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及該三重公所99年5 月5 日北縣重行字第0990023958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按。

依刑事訟法第60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送達應自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即同年6 月7 日發生效力,是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應於同年6 月21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二日,且因期間末日為假日故順延至工作日),惟抗告人卻遲至99年7 月26日始提起上訴(抗告人於同年7 月15日方因另案入監執行),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原審予以裁定駁回,並無不當。

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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