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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戊○○
丁○○
乙○○
甲○○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己○○因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簡字第76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許 映 鈞
法 官 徐 子 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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