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阮氏幸NGUYE.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郭劉富美
上列被告郭劉富美因傷害案件(99年度簡字第7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許 映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