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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佐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威佐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威佐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破壞他人家庭秩序和諧、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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