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簡,9091,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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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健毓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 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而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甫於民國98年5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健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董維雄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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