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損壞他人之圍籬,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年事已高,且因經營宮廟之問題與地主常有糾紛,詎其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解決紛爭,亦不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反任意毀損地主即告訴人甲○○○所架設之鐵網圍籬,造成其財物上之損失,惟損失金額尚非甚鉅,然被告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修理費用,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許 映 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