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緣蔡明清(由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起,在
- (二)陳逸宇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申請中央主
- (三)嗣於99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11時許,經警持本院
-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二、證據部分: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逸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 三、論罪科刑部分:
- (一)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
- (二)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
- (三)被告非法將食品廣告為健康食品,並進而販賣,其非法廣告
- (四)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為未經核准使用無線電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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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031、89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逸宇明知為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之食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蔡明清(由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樹林市○○街400 號(即樹林市納骨塔服務中心)右前方約二百公尺道路旁之農園內,架設可發射無線電波功率之電信器材,並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調頻FM88.1兆赫(MHz) 無線電頻率,而非法設置廣播電臺以發送射頻信息播放節目。
詎陳逸宇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擅自使用,竟仍與蔡明清基於違反電信法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價格,向蔡明清承租該非法電臺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之時段,用以播送陳逸宇所製作名為「快樂出帆」之廣播節目。
該節目係陳逸宇先在臺北市○○區○○街一段367 號2 樓之6 錄製完成後,再經由網際網路傳輸至蔡明清所架設於前揭農園內之電腦主機中,並將頻率轉換成調頻FM88.1兆赫(MHz) 後播放該廣播節目,以供不特定人收聽。
(二)陳逸宇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標示、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並不得販賣違反上開規定之食品。
且其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食品,並未依上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竟又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前開「快樂出帆」之廣播節目中,自稱「陳帆」,以談論健康諮詢之方式,講述「骨頭的保養素,含葡萄糖胺、玻尿酸、軟骨素、珊瑚鈣、每罐一百粒裝,早晚吃一粒」、「含蜂膠、維生素B 群、C 酵母、三合一,每罐一百粒裝」、「眼睛的營養素,含脂化型葉黃素,美國專利配方」等如附表一所示含有表彰特定保健功效或含有特殊之營養素之話語,而向不特定之聽眾廣告上開食品,並提供(02)00000000號室內電話作為聯絡訂購之用進而販賣之。
(三)嗣於99年3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11時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二處搜索而查獲,並在前揭臺北縣樹林市○○街農園內之鐵櫃,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器材,及在前揭臺北市○○區○○街之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食品、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及統一發票八張等物。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證據部分: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逸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明清於警詢及偵查中就違反電信法部分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4 月1 日FDA 研字第0990011731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一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6 月15日北縣刑警八字第0990093160號函所附調頻FM88.1兆赫 (MHz)地下廣播電臺99年1 月份廣播側錄資料十一紙、側錄節目音檔光碟一片及現場照片二十四幀、扣案食品照片二十幀附卷可稽,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器材、文書及食品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於94年11月9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178881 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之日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
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即已將電信監理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從交通部移由該委員會,此一修正並未影響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亦未改變處罰之輕重,故逕以裁判時法律,更改主管機關之名稱即可。
(二)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同法第21條第1項則規定:「未經核准擅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其中所謂「健康食品」,依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等語可知,該法第6條第1項雖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惟其中「健康食品」之定義仍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內容,非謂只要未使用「健康食品」字樣,其他文字即非屬其禁止範圍,仍應視其是否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而加以判斷。
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此係因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應先依該法第7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
如食品未依第7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亦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處罰。
準此,被告雖非直接宣稱其所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之食品為「健康食品」,但標榜及強調「佳利骨」具有「骨頭保健」之功效、「三合一營養素」含有「蜂膠、維生素B 群、C 酵母」等營養素、「佳視利」為「眼睛的營養素,含脂化型葉黃素」、「佳力活」具有「肝臟保健」之功效、「蜂膠」具有「腸胃保健」之功效,即係指明前開各食品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或含有特殊之營養素;
又上開內容係以廣播之形式播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藉由收聽廣播之方式知悉上開內容,被告並藉此販賣各該食品,自屬廣告無訛。
是被告未依上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即透過同案被告蔡明清所經營之非法廣播電台廣告播送進而販賣各該食品,核其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之販賣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之食品罪。
(三)被告非法將食品廣告為健康食品,並進而販賣,其非法廣告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與同案被告蔡明清就上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及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而販賣,依社會通念,均係在密集之期間內持續進行,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僅各論以一罪為已足。
故被告自98年12月間起至99年3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擅自使用該無線電頻率以非法廣告、販賣各該食品之行為,既係其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反覆實施,即應僅各成立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及販賣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之食品罪。
此外,被告係以同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非法廣告各該食品為健康食品,並透過該無線電頻道遂行其非法販賣各該食品之犯行,客觀上應屬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販賣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之食品罪處斷。
(四)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犯罪時間之長短,兼衡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尚屬一般食品,不致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之危害,有上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為未經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所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為被告與其共犯蔡明清為本案違反電信法犯行所用之物,且為共犯蔡明清所有,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食品、器材及文書、標籤等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另扣案之統一發票八張,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聯,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1項,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第6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附表一:調頻FM88.1兆赫(MHz) 無線電頻率之播放時段、廣告產品項目與內容
┌──┬───────┬────────────┬────────────┐
│編號│產品項目 │播放時段 │廣告內容所宣稱之保健功效│
├──┼───────┼────────────┼────────────┤
│ │ │99.01.01 13:00-14:00 │骨頭保健,含葡萄糖胺、玻│
│ │ ├────────────┤尿酸、軟骨素、珊瑚鈣、每│
│ │ │99.01.05 12:00-13:00 │罐一百粒裝,早晚吃一粒。│
│ 一 │ 骨頭營養素 ├────────────┤ │
│ │(即「佳利骨」)│99.01.11 13:00-14:00 │ │
│ │ ├────────────┤ │
│ │ │99.01.21 13:00-14:00 │ │
│ │ ├────────────┤ │
│ │ │99.01.26 13:00-14:00 │ │
├──┼───────┼────────────┼────────────┤
│ │ │99.01.02 12:00-13:00 │含蜂膠、維生素B群、C酵母│
│ │ ├────────────┤、三合一,每罐一百粒裝,│
│ │ │99.01.03 12:00-13:00 │一盒三千元,買二盒六千元│
│ 二 │三合一營養素 ├────────────┤再送一盒,買二送一。 │
│ │(即「蜂膠」) │99.01.08 13:00-14:00 │ │
│ │ ├────────────┤ │
│ │ │99.01.16 13:00-14:00 │ │
│ │ ├────────────┤ │
│ │ │99.01.19 13:00-14:00 │ │
├──┼───────┼────────────┼────────────┤
│ │ │99.01.02 13:00-14:00 │眼睛的營養素,含脂化型葉│
│ │ ├────────────┤黃素,美國專利配方,一罐│
│ │ │99.01.03 13:00-14:00 │二千五百元,買二送一,再│
│ │ ├────────────┤送玫瑰抗皺護膚霜。 │
│ │ │99.01.07 13:00-14:00 │ │
│ │ ├────────────┤ │
│ 三 │顧眼睛的營養素│99.01.09 13:00-14:00 │ │
│ │(即「佳視利」)├────────────┤ │
│ │ │99.01.13 13:00-14:00 │ │
│ │ ├────────────┤ │
│ │ │99.01.18 13:00-14:00 │ │
│ │ ├────────────┤ │
│ │ │99.01.20 12:00-13:00 │ │
│ │ ├────────────┤ │
│ │ │99.01.28 13:00-14:00 │ │
├──┼───────┼────────────┼────────────┤
│ │ │99.01.04 13:00-14:00 │肝臟保健。 │
│ 四 │保肝營養素 ├────────────┤ │
│ │(即「佳力活」)│99.02.26 09:00-10:00 │ │
│ │ ├────────────┤ │
│ │ │99.02.26 10:00-11:00 │ │
├──┼───────┼────────────┼────────────┤
│ 五 │治腸胃疾病產品│99.01.08 12:00-13:00 │腸胃保健。 │
│ │(即「蜂膠」) │ │ │
└──┴───────┴────────────┴────────────┘
附表二:農園內扣案之器材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電腦主機 │ 1臺 │
├──┼─────────┼───┤
│ 二 │鍵盤 │ 1臺 │
├──┼─────────┼───┤
│ 三 │ADSL數據機 │ 1臺 │
├──┼─────────┼───┤
│ 四 │收音機 │ 1臺 │
├──┼─────────┼───┤
│ 五 │不斷電系統 │ 1臺 │
├──┼─────────┼───┤
│ 六 │電話機 │ 1臺 │
├──┼─────────┼───┤
│ 七 │激勵器 │ 1部 │
├──┼─────────┼───┤
│ 八 │功率放大器 │ 1部 │
├──┼─────────┼───┤
│ 九 │電源供應器 │ 1部 │
├──┼─────────┼───┤
│ 十 │電源開關控制器 │ 1臺 │
└──┴─────────┴───┘
附表三:扣案之食品
┌──┬────────────┬─────┐
│編號│ 扣案食品名稱 │數量(罐)│
├──┼────────────┼─────┤
│ 一 │佳力活(10粒裝) │ 5 │
├──┼────────────┼─────┤
│ 二 │蜂膠(10粒裝) │ 7 │
├──┼────────────┼─────┤
│ 三 │佳視利(10粒裝) │ 7 │
├──┼────────────┼─────┤
│ 四 │佳利骨(10粒裝) │ 22 │
├──┼────────────┼─────┤
│ 五 │佳力活(100粒裝) │ 40 │
├──┼────────────┼─────┤
│ 六 │蜂膠(100粒裝) │ 14 │
├──┼────────────┼─────┤
│ 七 │佳視利(80粒裝) │ 67 │
├──┼────────────┼─────┤
│ 八 │佳利骨(100粒裝) │ 82 │
├──┼────────────┼─────┤
│ 九 │蜂膠複方膠囊(100 粒裝)│ 50 │
├──┼────────────┼─────┤
│ 十 │佳力活原樟芝複方膠囊( │ 53 │
│ │100粒裝) │ │
└──┴────────────┴─────┘
附表四:被告陳奕宇處扣案之物品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電腦主機(含鍵盤及│ 1臺 │
│ │滑鼠各一個) │ │
├──┼─────────┼───┤
│ 二 │電腦螢幕 │ 1臺 │
├──┼─────────┼───┤
│ 三 │ADSL數據機 │ 1臺 │
├──┼─────────┼───┤
│ 四 │小型混音器 │ 1臺 │
├──┼─────────┼───┤
│ 五 │MD紀錄器 │ 1臺 │
├──┼─────────┼───┤
│ 六 │CD播放器 │ 1臺 │
├──┼─────────┼───┤
│ 七 │麥克風 │ 1支 │
├──┼─────────┼───┤
│ 八 │耳機 │ 1個 │
├──┼─────────┼───┤
│ 九 │廣播錄音MD帶 │ 38個 │
├──┼─────────┼───┤
│ 十 │產品宣傳單 │ 1箱 │
├──┼─────────┼───┤
│十一│產品配方功效筆記 │ 1本 │
├──┼─────────┼───┤
│十二│筆記本 │ 1本 │
├──┼─────────┼───┤
│十三│庫存管理簿 │ 1本 │
├──┼─────────┼───┤
│十四│進貨帳 │ 1本 │
├──┼─────────┼───┤
│十五│銷貨帳 │ 1本 │
├──┼─────────┼───┤
│十六│產品進貨報價單 │ 1張 │
├──┼─────────┼───┤
│十七│節目流程表 │ 1張 │
├──┼─────────┼───┤
│十八│IP網點筆記 │ 1張 │
├──┼─────────┼───┤
│十九│客戶資料 │ 1張 │
├──┼─────────┼───┤
│二十│產品瓶身貼紙 │ 1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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