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242,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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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後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006號),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98年4 月18日死亡,經聲請人以該署98年度偵字第3413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47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98年5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82311 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又包裝上開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各該毒品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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