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363,20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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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壹片及扣案之寄件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4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 片及寄件信封袋1 個,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3 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 片及寄件信封袋1 個,而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4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431 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1 片,係被告用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而扣案之寄件信封袋1 個,則係被告用以包裝郵寄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所用,自亦屬被告犯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所用之物,則參照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 片與扣案之寄件信封袋1 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遊戲光碟片名          │著作權人        │光碟( │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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