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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38條毀損公物罪、第354條毀損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在99年6 、7 月間,涉犯20起攜帶兇器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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