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2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以97年度訴字第3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4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6 罪於97年11月17日起接續執行,現在彰化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56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8 月1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6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