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2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2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而受刑人於97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5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9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12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