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653,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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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UGG」商標鞋子壹隻、仿冒「UGG」商標鞋子捌雙、仿冒「TIMBERLAND」商標鞋子壹雙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885 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UGG 」商標鞋子1 隻、仿冒「UGG 」商標鞋子8 雙、仿冒「TIMBERLAND」商標鞋子1 雙,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被告甲○○所涉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於99年6 月22日以99年度偵字第128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

扣案之仿冒「UGG 」商標鞋子1 隻、仿冒「UGG 」商標鞋子8 雙、仿冒「TIMBERLAND」商標鞋子1 雙,均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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