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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MSAN YU.
KHAMLUE D.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外僑居留證貳張(統一證號:PC00000000、HC00000000)、工作許可證貳張(許可證號: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133 號被告SIMSAN YUTTHANA、KHAMLUE DANUSORN 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偽造之外僑居留證2 張(統一證號:PC00000000、HC00000000)、工作許可證2 張(許可證號:00-000000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分別係被告2 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屬被告2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SIMSAN YUTTHANA 、KHAMLUE DANUSORN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 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01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
而扣案偽造之外僑居留證2 張(統一證號:PC00000000、HC00000000)、工作許可證2 張(許可證號:00-0000000、00-0000000),分別為被告2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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