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792,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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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心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皮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804號被告劉心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仿冒「CUCCI」商標之皮鞋1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804號被告劉心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仿冒「CUCCI」商標之皮鞋1雙,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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