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義
具 保 人 林省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省本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嗣由具保人林省本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9000428號),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蘇正義於民國99年7 月9 日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後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先行繳納2 萬元,且由檢察官諭知應於99年8 月7 日前繳清罰金,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繳清其餘罰金,此間亦經檢察官拘提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林省本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9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蘇正義、具保人林省本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9000428號)、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