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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進忠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進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詹進忠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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