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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6 月14日移審於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因羈押期限將行屆至,而本案證人尚未調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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