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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律師
陳以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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